③外国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不得从
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FDI)备案
时间:2022-1-5来源:顾邦企服阅读量:621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适用对象: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三、审批机构
市商务局、市区工商局
四、办理条件
①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②申办外资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事项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发第36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发第267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③外国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不得从
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设立申请材料
1、审查批准章程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投资各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其他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适用对象: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三、审批机构
市商务局、市区工商局
四、办理条件
1.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应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申请并购或设立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要求、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4.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申请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四)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